问题 | 如何区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
释义 |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 1.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都是针对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行政行为,二者具有承接关系。再相对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 2.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 3.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其着在于对“过去”违反行为的惩罚;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着眼点在于对“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原则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相类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因而处罚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施以两次以上的处罚,即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执行罚则不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如义务人受执行罚后仍不执行,可再施执行罚,直到履行义务为止。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教育行政措施。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育法,应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有的教材上称其为“行政处理”。教育行政措施的发生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应相对人申请采取的措施,一是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措施。二.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它以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为前提,是否定式的法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所抱的不赞许态度。通过行政处罚,恢复遭到破坏的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和其他人遵守教育法。三.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应履行而不自动履行教育法上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它以相对人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为前提,通过行政强制执行,保证教育行政机关行政权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迫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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