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赠的生效条件如下: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立遗嘱是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不能反应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所立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4、如果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那也是无效的; 5、遗嘱人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立遗嘱不妥有权利加以变更或撤销,遗嘱人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立遗嘱不妥有权利加以变更或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