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承担和债务加入 |
释义 | 第三人加入债务客观上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只要通知债权人即可;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汽车担保贷款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汽车担保贷款人的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程序 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但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法院发执行通知书,还有的法院发执行裁定书,甚至有的法院将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和执行第三人财产同时进行。造成这些混乱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将债权的冻结和债权的变现混在了一起。,可将债权冻结和债权变现分开,第一步是债权的冻结,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告知其异议权。第二步是债权变现,向第三人送达执行通知,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务人不同意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的,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对债权人的债务仍有清偿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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