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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是什么,有什么纠纷呢
释义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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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