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福州乡村医生执业许可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二、福州乡村医生执业许可注销地点 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6-2号仓山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一楼社会经营综合13-18号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