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 2、标的限定性不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 7、解除条件不同;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一、治安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治安处罚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2、适用依据不同;3、罚则不同;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5、罚缴方式不同;6、执行不同;7、权利救济不同。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二、外包和派遣的区别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他们的区别在于: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5.违法的后果不同。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及受案范围划分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 5、处理不同。 6、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7、后果不同。 8、受理案件时限不同。 原则: 1、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2、便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 3、依法制裁、惩处严重违法行为及快速处理争议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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