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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保险监管有哪些形式?
释义
    社会保险监管形式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一)、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相关的管理职能,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险实行监督。对社会保险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金融监督和劳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1.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遵守财政法纪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监督。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也通过财政部门来控制,所以财政监督是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
    财政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水平是否与国家经济发展总体状况相适应,是否适应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财政的日常监督以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报表为主,必要时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财政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控制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预算。
    2.金融监督
    金融监督是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金融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所进行的经济监督。
    金融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政策监督,即监督社会保险金融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是否符合国家的宏观计划;投资过程监督,即金融管理部门在基金营运的选项、可行性研究、经济担保等环节实行必要的事前监督,以确保投资基金的安全;投资结果监督,即监督投资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监督。
    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在委员会规定的程序下进行金融监督;另外,金融管理部门也可以定期或有重点地对投入运营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金融检查。
    3.劳动监督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就必然涉及到国家的劳动政策,或者说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必须在国家的劳动政策基础上开展社会保险。实质上,社会保险就是国家劳动政策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劳动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社会保险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而获得物质补偿是否符合劳动政策方面所规定的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否合理,是否超过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负担能力以致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正常生活产生损害性影响;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社会保险所提供的物质补偿是否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劳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结合劳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中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代表,其中也包括劳动管理部门的代表,因此,社会保险委员会对社会保险监督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监督。劳动部门的日常劳动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有重点的专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社会保险的效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监督。
    审计监督区别于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的管理业务对社会保险的某一方面进行监督,除监督的关系外,他们还与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有的甚至是利益关系。因此,行政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审计监督则是由审计部门进行的,它是专职审计机构,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没有利益关系,地位较超脱,因此,审计监督更容易做到监督的公正。故此,审计监督在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中占有中心地位。
    从事社会保险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构和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同时,在国家审计机构授权的情况下,社会审计组织也可以从事审计。其中以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为主。
    (三)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保险的直接利害关系者或其他群众组织,借助舆论的作用影响,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区别于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它是一种群众性的、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监督,它没有行政监督的权威性,也没有审计监督的超脱性和专业性,但它符合社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因此也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产生重要的约束作用。
    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劳动者监督、企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
    社会保险监管通过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主导的行政监督、专职审计机构组成的审计监督以及社会保险的直接关系者或其他群众组织构成的社会监督对于整个社会保险体系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社会保险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契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一、社保局的职责虽各地不一,但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如下几点: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受托,研究起草有关本级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
    2、拟订辖区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
    3、统筹建立覆盖辖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辖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4、负责辖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5、组织实施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线管理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的原始资料,负责按时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7、负责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转移、终止、中断等手续,统一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审核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
    8、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台账,定期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核对,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系统计算机开发利用,对各项账、卡和册进行档案化、计算机化管理;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和信息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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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