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 缴纳房产税 。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 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 征收房产税 。 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缴纳房产税。 4、旧房重新装修,涉及国税发173号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看是否应该资本化,资本化的并入房产原值征税,不资本化的不征税。 法律客观: 房屋租赁要交哪些税?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房屋租赁税费缴纳如下:1.对产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屋租赁业税收。2.凡提供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义务人。3.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由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房产使用人代扣代缴房屋租赁业税收。4.对出租房屋的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告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