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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定
释义
    公款私存私放的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一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公款私存私放的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三条: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
    《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二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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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