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
释义 | (1)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①警告。 ②通报批评。 (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法中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对违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而采取的。针对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14岁以上的学生。对自然人的能力罚归纳有六种形式: ①取消考试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禁止参加考试的制裁。 ②取消考试成绩。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考试成绩作废的制裁。 ③停考或限考。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考试权利一至三年的处罚。 ④取消录取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剥夺其录取权利的制裁。以上四种能力罚属于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有关处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教育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⑤撤销教师资格。指对违反教育法中有关教师资格规定的相对人剥夺其担任教师的权利。依照有关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⑥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指对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予以取消其从事招生工作权利的制裁。有关处罚在各级各类考试的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3)财产罚。 指强迫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交纳一定金额的处罚。其特点在于通过对违法者财产的损害和剥夺,惩戒其违法行为。它是应用广泛的处罚形式,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占有重要地位。财产罚主要有两种形式: ①罚款。 ②没收非法所得。指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教育法中没收非法所得主要运用于非法举办学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非法颁发各类证书等获得利益行为的处罚。 (4)人身罚。 也称自由罚。指对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各类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人身罚是最严重的一种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教育法中的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它是指对违反有关教育法规范(主要对违反教育关系中的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管辖: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 (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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