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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活动规则解释权归属问题
释义
    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同时,该法也明确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弥补直接损失的原则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法律分析
    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若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一、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
    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该法特别设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就保护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目前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即我国现阶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基本还是立足于弥补赔偿的原则,只赔偿直接的损失,而对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的时间损失赔偿等未予以保护;
    4、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结语
    以上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根据该法,消费者在遇到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该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及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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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4: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