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罚款是一种常见管理手段,尤其对员工的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很多企业均采取“一罚了之”的简单粗暴的做法。上述提及的 “乐捐”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对员工的变相罚款,与罚款没有本质的不同。公司有权处罚违纪的员工,但采用这种所谓“乐捐”等形式的经济处罚方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章,均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二十、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举措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置,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置:(一)克扣职工薪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