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使用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处理方法是处有期徒刑并收取罚金。 骗取出境证件罪一般表现为骗取出境证件,并且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在主观为故意,此类行为在相关法律规定中会以有期徒刑和罚金作为处理标准。 骗取出境证件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到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到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综上所述,骗取出入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不同,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后,又采用骗取的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则根据吸收犯的理论,对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但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