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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羁押期限需要检察院审查吗
释义
    变更羁押期限需要检察院审查吗
    是否需要审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规定期限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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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