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解析 |
释义 | 《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房屋腾退案件的定义和程序。拍卖前应进行拍卖预告,对拍卖房屋上存在的租赁权进行审查,虚假合同或违法情形不予认可。租金、租期明显不合理的应告知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执行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为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房屋腾退”案件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拟变价或以物抵债房屋进行腾退的案件,以及执行依据直接确定被执行人房屋腾退的案件等。 第二条执行法院拟对查封房屋进行拍卖的,应当在作出拍卖裁定时一并作出拍卖预告。预告中须载明,对拟拍卖房屋享有租赁权等权益的案外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拍卖预告应当在拟拍卖房屋现场张贴。 第三条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当先清空后拍卖;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清空的,可先行拍卖,但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未予清空的原因,且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执行法院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以物抵债的房屋,应负责交付。 第四条对于拟拍卖房屋上存在的不因拍卖而消灭的先于抵押或查封的租赁权,执行法院应当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该租赁权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 第五条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租赁权不予认可: (一)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的; (二)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权抵债等关系的; (三)租赁合同未生效或者已在另案中被撤销、确认无效的。 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租期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应当告知租赁合同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房屋腾退案件,在执行中应注意先清空后拍卖的原则。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清空,应在拍卖公告中说明原因,并在交付前予以清空。对于存在的租赁权,执行法院应重点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签订时间以及是否占有房屋等方面,以确定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若发现租赁合同存在虚假、借贷担保或无效等情形,应不予认可并告知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进入强制腾退程序后,由院长签发强制腾退房屋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腾退义务。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强制腾退时,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同时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员参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或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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