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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区别
释义
    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见义勇为是指自愿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为保护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而行动。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与不当得利不同。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属于无因管理范畴。
    法律分析
    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含义大体相似,不过不能把见义勇为简单地归为无因管理。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这两种行为都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这是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征。
    结语
    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虽然都是自发性的行为,但其区别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而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因此,这两个概念在行为的危险程度和义务履行的角度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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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3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