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从年11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薪水准则:1、月最低薪水准则: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薪水准则,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50元,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2、小时最低薪水准则:小时最低薪水准则均执行省一类地区准则,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最低薪水准则不包括下列内容:1、加班加点的薪水。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要求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限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薪水不得低于最低薪水准则。同时要注意,公司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人小时最低薪水准则。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