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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认定
释义
    首先,凡是经过商标权人许可的使用,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不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按照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是,应当注意只要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即使在尚未报商标局备案之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便不得以本罪论处。因此,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判断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就显得非常重要,它涉及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定性问题。
    一、商标许可如何监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商标权人负责对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构成商标侵权吗
    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判断是否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有哪些情况(一)合理使用;(二)权利用尽;(三)先用权;(四)在先权利。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四条构成要件:第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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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1: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