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般针对已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不做立即执行死刑的,会予以两年的缓刑期,这就是刑法中所规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是一个刑罚种类,它其实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执行死刑缓期二年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人所犯罪行应该处以死刑,如果犯罪行为人的罪不至处死刑的,则一般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不需要立即执行的,一般指的是所犯罪该处以死刑的犯罪人,由于其投案自首、积极立功表现或者符合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人在精神或者智力上存在明显认知障碍,或者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过错等。 一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没有无故意犯罪的,可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的,则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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