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在庭审中所作的证言应当经过宣誓或者声明的方式。如果证人需要补充证言,一般情况下需要再次宣誓或者声明。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要求证人再次宣誓或者声明,如证人所作的补充证言内容与原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或者补充证言内容不涉及案件的关键问题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宣誓或者声明真实,如实作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人证言需要补充的,在庭审中可以补充,但应当经过宣誓或者声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庭出庭的证人在庭审中作出的证言,应当经过宣誓或者声明;委托人的代理人作证,应当经过宣誓或者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