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被告人如何在法庭陈述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开庭时进行陈述的,陈述的内容应该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辩驳,并且说明自反驳的原因、事实、理由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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