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不想离婚的,双方也应该积极改变家庭关系,解决双方出现的矛盾问题。有任何误会、矛盾、不满等问题都应该积极沟通,互相体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家庭关系里也并非只有夫妻双方,同时也应该考虑孩子的感受,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既然父母选择不离婚,就不要让孩子在缺失母爱或者父爱的家庭中成长。父母双方应当对孩子尽到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