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可以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都一样《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 劳动合同终止 期限不一样;(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合同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