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若父母为夫妻共同购房出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民法典规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工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或受赠财产,以及其他应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原则处理,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不包括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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