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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交警处罚不服时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
    交通违章处罚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答复、审查调查和决定书制作。行政复议具有特征:处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以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包括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变更等,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一、对交警处罚有异议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对交警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的流程是什么?
    第一,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第四,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第五,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四、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结语
    行政复议是一种处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的法律方式。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答复、审查调查、复议意见和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证书变更决定、不服自然资源所有权决定等。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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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