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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只要欠条可以起诉吗
释义
    视情况而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民间借贷有借条能胜诉吗
    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提供借条主张债权,借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一般会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通常标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而债权的真实存在,需要两个事实,一是双方借贷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另一个是贷款已实际交付给债务人,即债权人已履行了借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具体来说,在理想状态下,原告只要举证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以及向被告给付了贷款的凭证(如收条、银行汇<转>款记录)等,即算基本完成其举证责任。但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一般都是由借款人书写借据的形式,此时,实际上债权人并不能如理想状态提供借贷合同及付款凭证两份证据,往往只能提供一份借据,甚至只有付款时在场的证人证言。正是由于根据民间习惯,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小额民间借贷在形式上并不能完成理想状态下的举证,导致了民间借贷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较大争议。
    (二)债务人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通常标准,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债务人作为被告一方,其需要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其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而债务人具体的抗辩主张因个案而异,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比如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意思表示不真实、签名不属实、已清偿债务等等;总而言之,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转移
    完整的举证责任概念是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的结合,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客观举证责任指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或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客观举证责任往往是固定的,由实体法明文规定,而主观举证责任则会随着案情的发展,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在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基本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该事实成立,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的,则证明责任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在持肯定事实及持否定事实的主张的当事人之间转移,实际上都是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仍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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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