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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续盘问是否属于法定手段?
释义
    继续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之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定义,它暂时限制了被盘问人的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前者指对违法行为、证据保全、危害控制等情况下对人身自由或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后者指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强制履行。
    法律分析
    继续盘问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继续盘问包含着对于被盘问人人身自由的暂时性控制,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继续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拓展延伸
    法定手段的合法性调查与限制
    法定手段的合法性调查与限制是指对某种法律手段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限制的过程。在法治社会中,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法定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合法性调查包括对法定手段的合宪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同时,为了避免滥用法定手段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还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和监督。这种调查与限制的目的是确保法定手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法治原则,促进公民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继续盘问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被盘问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暂时性的限制,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同时,为了确保法定手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限制和监督也是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的法治原则和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
    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侦查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八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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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