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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赠与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释义
    办理股权赠与公证,需要准备好下列材料:
    (1)股权赠与人和股权受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股权赠与合同或赠与书或受赠书(草本);
    (3)股权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4)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接受遗赠公证有什么程序
    接受遗赠公证的程序如下:
    一、准备好下列的材料后,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公证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三、公证员审查无误之后,出具公证书。
    二、遗嘱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票、股权持有证明等;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四、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定的(如年龄过大、身患重病等),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证明;
    五、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底册等。
    六、立遗嘱人亲自手写并签名的遗嘱文本原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提供的遗嘱内容有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承办公证员有权要求当事人补正或修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2)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及其与遗嘱人的关系;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是否设定抵押等);
    (4)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5)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6)遗嘱订立的日期及遗嘱人的签名。
    七、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无房产证怎么更名过户
    一、没有房产证如何更名
    没有房产证无法更名,可以到公证处办理赠与手续。
    二、房产证更名流程
    (一)直接添加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二)赠予
    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以下是赠予的两种情况:
    1、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2、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赠与手续
    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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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2: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