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算工伤。 既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也不是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原因交通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单位加班一直是食堂提供饭菜的,那么遇到没有饭的情况,员工在食堂做饭,导致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因为单位应该提供员工加班时,正常的生理需要,一旦没办法提供晚饭,应该事先协调解决,员工自己在食堂做饭导致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