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驶证可以补办,需要如下手续: 1、携带相关的资料,开车前往车管所: (1)驾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驾驶证申请人签名的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申明; (3)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本人1寸驾驶证专用照片3张以及机动车驾驶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原件; (4)若申请人非本地居民,需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6)驾驶证持有人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2、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3、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4、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