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权利质押财产的范围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当事人所持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质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