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