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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权利质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生活中质押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债务人急需用钱时的窘迫状况,有了质押物或是权利质押的存在,债权人便较容易借钱给债务人。然而,很多人对权利质押的具体内容并不了解,那么,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权利质押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权利质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
    物权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普通债权的质押,作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要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要求我们探索新的方法以适应经济的发展,为普通债权的质押在广泛程度上的使用创造条件。普通债权的在担保法上的地位的明确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的实现,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比较窄,将可以质押的权利列举性规定为,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如何理解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对普通债权质押的原则性规定呢。“其他权利”指除了上述列举的财产性权利之外,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即普通债权,或称之为一般债权。债权可以依合同取得,也可以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可转让的普通债权(如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即可以成为权利质押之标的,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给予了肯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有财产性内容的普通债权都可以质押,有的普通债权是不能质押的,如承租权利、不可转让的附有人身性质的一般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
    二、质押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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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7: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