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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释义
    履行下列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
    一、在超市购物把物品放在存储柜可以视为保管吗
    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视为保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的,视为保管。
    二、哪些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的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三、仓储合同自什么时候生效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立,不需要以仓储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求。即双方同意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参照法律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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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4:5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