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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票与合同主体不符怎么办?
释义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业务真实、没有偷税意图,这种操作模式在实践中比较普遍,在实质上并不违背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规定,不存在税务风险。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建议保留好同期文档,以备主管税务局检查和做好与主管税务局的沟通解释。以上便是律师根据当前的法律总结出来的问题答案,您清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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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