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现有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是实际出资与协议约定不符,其他合伙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先找该合伙人协商,要求其尽快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没给的或是只给了部分的。因为合伙企业成立时要求订立书面协议,所以在有白纸黑字的情况下,为节省时间跟精力,最好是先找对方协商。2、可去法院起诉解决,因为该合伙人属于违反约定,所以其他合伙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可以对合伙人除名,因为未按约定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对合伙人进行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所以,按照以上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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