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6条的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所以应该是这样的: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计算公式,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举例:某省受害人受伤时80岁,造成了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指数应按十级伤残的对应指数10,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应为:受伤时上一年度某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法院认定)×(20年-5年)×事故责任系数(由法院认定)×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