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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销广西五大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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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