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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有哪些?
释义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法院申请,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一、有债务后转移财产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提出撤销权诉讼,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并且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且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怎么办
    债务人转移财产时,如果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应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借助公权力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恶意讨债的行为,只要影响债权人的对债券主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三、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方式有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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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