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关于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3、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4、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关于本罪的罚金标准 在《刑法》原文中并没有对本罪的罚金并没有明确设定标准,但在《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明确了“ 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