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法院调解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一、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调解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其中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二、交通事故调解要注意什么 1、调解的期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2、参加调解的人员: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3、不受理调解申请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4、调解终止的情形: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5、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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