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类案同判”对于当事人来讲,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权利需求;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法治要求。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出现以下情形的,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一)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的; (二)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拟调整量刑建议的; (四)因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同类案件相比明显失衡的; (五)变更、补充起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七)法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或者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的; (八)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对事实认定、案件定性、量刑建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九)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决定上诉的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承办案件遇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