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房产证约定份额 |
释义 | 房产登记需提供书面约定,签于买卖合同或另行约定,共有人需签字确认。登记后,注明各自份额。房产证出后,变更份额需重新过户及缴税。赠与份额可公证,但房产赠与需过户生效。公证无物权效力,可再公证变更赠与。 法律分析 申请房产登记时要提供各人所占份额的书面约定,这个约定要签于买卖合同中,也可以在房屋登记时另外书面约定。这个约定一定要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共有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后,登记机构会在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上注明各自所占份额。房产证出来后,没法再约定份额,此时要变更份额,就涉及买卖或者赠与,要重新办理过户登记,并且缴纳相关税费。赠与份额可以公证,但是房产的赠与必须过户才生效。即使公证也没有物权效力,是可以再公证变更赠与。 拓展延伸 上海房产证共有份额的约定方式 上海房产证共有份额的约定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首先,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即在房产证上明确注明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比例,例如50%、30%等。其次,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在共有人之间达成共识,确定各自的份额比例,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记录和备案。此外,还可以通过法院裁决或仲裁决定的方式,由相关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争议解决程序来确定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比例。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确保合法、公正,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和登记备案,以保障各方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房产登记中的共有份额约定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协议约定、法院裁决或仲裁决定等方式来确立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比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确保合法、公正,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和登记备案,以保障各方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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