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逃单属于什么行为? |
释义 | 逃单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商家可以报警处置,一般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对逃单者进行处罚的,但是如果逃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了诈骗罪,那么无论金额多些都应当立案。 行为人的逃单行为,实际上是破坏店家的债权(餐费、住宿费)请求权而获得了不用支付相关费用这种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才是逃单行为的本质所在。 因为,在这种场合,行为人已经不知去向,被害人即店主很难找到他索要餐费或者住宿费。换言之,行为人在事实上已经现实、具体地获得了免于支付就餐费用或者住宿费用的财产性利益。 同样,在行为人进入需要付费的高速公路之后,在即将到达目的地附近的高速公路出口的收费站时,拔开高速公路的护栏逃走,或者从已经被他人拔开的高速公路护栏逃走,在逃交高速公路费用的场合,由于这种从非正常出口逃离的行为事实上使其获得了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利益,因此,构成(利益)盗窃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章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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