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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黄金增值税管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
    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
    三、会员单位和客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五、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对会员单位和客户应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计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对买入方会员单位和客户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只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凭证。
    七、会员单位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应凭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加强对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基础管理工作,会员单位的自营黄金交易与代理客户的黄金交易应分别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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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