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根据规定,任何知道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不能作证,但是,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只能作为辅助性证据,若利害关系人做假证,虚假的证言肯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做假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所尽的一项公法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理应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给付,并最终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由当事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首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遗憾的是,由于没有同时明确费用支付的标准,实践中很难真正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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