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设立担保的规定有哪些 1、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设立担保的规定如下: (1)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约定以提单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质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依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持有提单,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付款赎单,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依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跟单信用证的惯例,通过转让提单或者提单项下货物取得价款,开证申请人请求返还超出债权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条 二、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哪些 可以质押的权利,具体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此种权利质权,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此出质,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此种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