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生证明公证需要的材料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出境的;二是已经出境的。 出生公证所需材料 (一)没有出境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和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如:父母有死亡的要求到 公安派出所 出具死亡证明(单位的保卫部门)。 需要本人亲自前来办理,如不能亲自来的需要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照片的数量=所需公证书+1。 (二)已经出境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护照的复印件(带照片的一页;和带中文出境章的所有页次),和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如:父母有死亡的要求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单位的保卫部门)。 需要有《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由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照片与本人相符的公证书,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照片的数量=所需公证书+1。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