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年检报告书》、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年度汇总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