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有瑕疵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时效 |
释义 |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关于买受人对质量有瑕疵通知期限作了以下三方面规定: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3、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4、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即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买受人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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